公告本鎮石廟公墓範圍內有(無)主墳墓遷葬事宜。 1.遷葬期限:107年5月1日起至11年10月31日止。 2.遷葬優惠:於遷葬期限內,辦理遷葬登記有案並使用本所納骨堂者,減免塔位使用費二分之一。 3.其他詳如附加文件(石廟公墓遷葬公告)。